雅昌文化集團一直致力于傳承、保護和弘揚優秀文化,普及藝術教育。為了凝聚社會各界力量,踐行藝術公益,雅昌文化集團于2012年成立了“深圳市雅昌藝術基金會”。
雅昌藝術基金會旨在保護與傳承歷史與現今藝術文化,使藝術文化持續發展,促使中國藝術的繁榮與發展,推動中國文化藝術走向國際。
宗旨:
保護傳承優秀文化藝術,推動當代藝術發展,實現藝術教育普及。
使命:
通過藝術普及教育,提高青少年藝術素養。
通過對當代藝術家的表彰及資助,推動當代藝術發展。
愿景:
成為最具影響力、公信力的藝術基金會。
價值觀:
公開透明、科學專業、持之以恒、勇擔責任。
業務范圍:
(一)資助文化藝術普及教育,資助面向青少年、大專院校學生開展藝術講座,開設流動美術館,免費對公眾開放;
(二)對為文化藝術做出貢獻、在年度內享有影響力的藝術家、藝術機構予以表彰資助,促進文化藝術的發展與繁榮。
中國現有3000多個基金會,雅昌藝術基金會是目前唯一一家專注于全方位藝術教育的基金會,擁有文化藝術行業最頂尖的專業藝術家顧問團隊,最專業、最有經驗的理事、監事、財務及運營團隊?;饡蓡T都具有專業的藝術知識、藝術公益項目操作經驗與執行能力,經過嚴格篩選,由理事會投票產生。
深圳市雅昌藝術基金會的創始人為雅昌文化集團董事長萬捷先生。
萬捷先生是中國新經濟文化產業的開拓者,在雅昌首創“以藝術數據為核心,IT技術為手段,覆蓋藝術全產業鏈”的商業模式,以現代IT技術為中國及世界文化藝術界提供綜合服務。他為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和世界優秀文化的傳承、傳播與發展而不遺余力,為推廣藝術普及教育、提升國民藝術素養而孜孜不倦。
萬捷先生積極投身公益慈善事業,致力于環保、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的工作,履行了優秀企業家的社會責任,榮膺“中國最具社會責任企業家”稱號。他將雅昌的社會責任與發展戰略緊密結合,不僅在企業生產辦公中踐行綠色節能環保理念,還對公司的員工、客戶以及合作伙伴施以無限關愛。
在萬捷先生的帶領下,雅昌藝術基金會創造了一個又一個藝術公益的奇跡,提供了一項又一項感人至深的溫暖資助。未來,雅昌藝術基金會將會持續開展“點亮孩子藝術夢想”雅昌藝術圖書館公益活動,讓更多的孩子感受到藝術的無限魅力;也將懷揣公益之心,讓社會上更多的群體獲得雅昌無私的幫助。
雅昌藝術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雅昌藝術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募集資金,扶持青年藝術家和文藝項目,推動中國當代藝術發展,保護文化版權,傳承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致力于中國文化藝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萬元,來源于深圳雅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深云村19號雅昌大廈6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一)向國內外開展募捐活動,支持公益文化藝術事業;
(二)宣傳公益理念,扶持地區文化藝術事業,開展公益活動,促進中國文化藝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三)資助和支持青年藝術家及相關項目,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組織文化藝術志愿者隊伍;
(四)整合文化藝術資源,構建相關資源網絡,推動文化版權保護;
(五)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5-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資格
(一)熱心于文化藝術事業與慈善公益事業;
(二)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三)德高望重,在文化藝術領域有突出貢獻或有一定社會影響。
(四)盡職盡責,辦事公道,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愿和基金會的宗旨。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基金會的理事。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基金會的討論、會議和活動;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基金會聲譽及合法權益的義務,促進基金會的發展;
(六)執行本基金會決議、完成本基金會交辦任務的義務;
(七)參與審議本基金會秘書處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的權利;
(七)具有提議召開及參加理事會會議的權利,并發表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本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和終止;
(五)其它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本基金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本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若干名,從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人員中產生,任屆與理事相同。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本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本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本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本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及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報理事會審批后執行;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后執行;
(五)協調各部門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并報請理事會討論批準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并報請主管理事長、副理事長批準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提議并通報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每年度向理事會提交基金會工作報告;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深圳雅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持續捐贈;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三)基金會合法投資、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公益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公益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確立慈善受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資助本基金會業務范圍內的公益活動;
(二)開展公益項目所必需的人員開支、管理和辦公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設立財務審核委員會及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本基金會重大的捐贈及投資活動進行審核及決策。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資助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公益活動;
(二)一次性支出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其它經基金會理事會認為重大的公益、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本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本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本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會決定終止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捐贈給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的公益項目。
捐贈給其他宗旨相近的社會公益組織,繼續開展符合捐贈方意愿的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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